南通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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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和
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通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运行、使用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所有接入互联网、南通市基础教育专网、完成“校园网”建设的中小学校(单位)。
第三条 南通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南通市基础教育专网、全市中小学校(单位)校园网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县(市、区)基础教育专网、中小学校(单位)校园网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电化教育馆(南通市教育信息中心)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南通市基础教育专网、全市中小学校(单位)校园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具体负责所在县(市、区)基础教育专网、中小学校(单位)校园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建网学校(单位)应成立由学校(单位)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信息安全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校(单位)网络发展规划、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处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建网学校(单位)应成立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本学校(单位)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制订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对师生上网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 建网学校(单位)须明确网络中心负责人、网页管理责任人、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人、各栏目信息发布安全责任人、信息安全员,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学校(单位)网站不得违规转播、链接、集成境外电视、视听节目的网站,不得链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
㈠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㈢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传封建迷信;
㈥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
㈧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八条 校园网中应使用正版软件,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第九条 校园网主要用于学校(单位)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教师的指导下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但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条 各建网学校和单位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宽带接入因特网、南通市基础教育专网或建有校园网的学校(单位)应积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校园网络中心和配线间应配备消防、防雷、防水、防静电和防盗等设施,校园网络边界应设置防火墙和内容过滤设备或软件,并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建网学校(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信息安全员。专(兼)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须具有计算机、电化教育(教育技术)、通信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专(兼)职信息安全员应具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能力。每个学校(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信息安全员,100信息点以下的校园网应配备1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100~250信息点的校园网应配备2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250信息点以上的校园网应配备1名专职及2-3名兼职网络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及信息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专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互联网领域国际权威认证的相应证书。专、兼职信息安全员应具有有效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人员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信息安全员应模范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校园网络设备安全运行。校园网络值班人员应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封堵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漏洞,更新防病毒软件,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网络存储等设备,防止黑客盗用校园网设备发布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网络中心应安排专人值班。严禁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私自出租服务器空间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认真监测网络运行状况,有权对不正当使用网络资源的现象进行制止和追查,并上报学校(单位)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学校(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全校(单位)计算机的使用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单位)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责成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各校(单位)要加强师生上网的账号和IP地址的管理,用户在申请联入校园网时必须实名注册。对师生上网进行登记,上网日志应进行备份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应按照网络中心指定的IP地址接入校园网,同时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校园网络用户因外传、外借账号、密码而造成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校园网的,追究该账号拥有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各校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教育活动,提倡师生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活动,信息安全员每年须对本学校(单位)全体师生作2次以上信息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各建网学校(单位)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入侵、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市、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和属地公安机关计算机网络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新建校园网的学校(单位)在校园网建设实施前应向市、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报送方案,方案包括以下材料:
㈠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㈡网络中心负责人、网页管理责任人、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人、信息安全员、BBS安全责任人名单;
㈢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㈣校园网络拓扑图及IP地址分布图;
㈤校园网拟运行的软件平台及提供的服务;
㈥校园网络安全有关技术防范措施;
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
㈧校园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以上材料所涉及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两周内将相应变更内容重新报送市、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应加强对学校网络管理人员、信息安全员的培训,不定期对中小学校校园网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责成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给予取消当年相应的评先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南通市基础教育专网、校园网络因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给予取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相应的评先资格等处分,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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