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江苏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2011年—2015年,省财政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分别安排,在省政府指导协调下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提出引导资金评审论证有关标准;
(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六)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江苏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主要包括:
(一)体育产业带、产业基地及产业群的建设;
(二)体育产业品牌的培育;
(三)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
(四)体育人才建设;
(五)体育产业服务机构的培育;
(六)省级体育产业集团的培育;
(七)符合《江苏省体育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资助、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体育产业。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政府购买、偿还性资助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省属和各省辖市体育产业发展、财政体育经费投入、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举办等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综合确定省属和各市申报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符合江苏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每年10月底前发布下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下达引导资金申报预算控制数。各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省辖市上报的项目中应当包含辖区内市县的项目。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在省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内,由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提出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申请,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各市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安排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和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较差的市,省将收回相应的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其额度将调剂给其他市。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政府管理协调小组审核后,由省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各市、县财政局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经费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应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组织
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