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考[2012]6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
统一考试评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规范评卷人员的遴选和管理,保证评卷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评卷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实施,现将《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高考 评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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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评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08〕2号)以及教育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评卷由省教育厅负总责。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选择相关高校作为本年度的高校评卷点。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高考评卷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高校都有承担高考评卷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有关高校和各市教育局都有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评卷人员遴选工作的责任,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遵章守纪、业务精湛、精力充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评卷人员队伍。
第四条 评卷人员应服从评卷点的工作安排,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评卷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刁难、滋扰评卷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评卷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评卷点、各市教育局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成立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为副组长,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领导及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统一领导、管理、协调高考评卷工作,制定评卷点场地技术标准,制定评卷人员选聘条件,统筹协调评卷工作,指导、监督评卷点工作,审定各学科评卷组提出的阈值建议方案,组织协调评卷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考生成绩进行复查。其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承担。
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培训组、技术组、宣传组、纪检监察暨安全保密组和后勤保障组,以及省教育考试院评卷点(负责选择题评卷)和若干个高校评卷点(负责非选择题评卷),共同组织实施计算机网上评卷工作。
第六条 高校评卷点要成立评卷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校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根据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具体的评卷要求和实施细则,负责评卷的组织实施及异常情况处理,撰写评卷工作总结报省教育考试院。
高校评卷点下设学科评卷专家组、技术组、纪检监察暨安全保密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高校评卷点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专家组,组长由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现职人员担任。各学科评卷专家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学科的评卷管理、评卷质量负全责。在评卷正式开始前,负责本学科评分细则的研究、制定。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报省教育考试院。
各学科评卷专家组下设评卷组、复查组和问题卷处理组。评卷组由符合评卷条件的评卷人员组成,负责网上评卷的具体实施工作,评卷组分为若干题组(大组),下设若干评卷小组;复查组由骨干评卷人员组成,负责检查本学科评卷进度和质量等情况;问题卷处理组由学科评卷专家组成员或评卷组组长组成,负责处理评卷人员提交的问题卷(含异常卷和违规卷等,下同)。
第三章 评卷人员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及教研人员为主,其队伍应相对稳定。其中,中学教师、教研员不得少于20%。
评阅客观性强、答案较唯一的题目,可聘请有“助教、助研、助管”经历的本学科在读研究生参加。
高校本科及以下在校生一律不得参加答卷的评阅。
各评卷点参与当次高考评卷的评卷人员中,具有高考评卷工作经验的原则上应不少于50%。
第八条 评卷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三)具有本学科较高业务水平的现任大学教师及教龄三年以上的高中骨干教师,学历在大学本科及以上。评卷点聘用的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评卷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学科评卷专家组成员可适当放宽),能适应网上评卷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对于分值较大、主观性强的试题,如作文题、论述题、计算解答题、实验题等,其评卷人员应有3年以上教学、教研经验和一定的评卷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学科骨干评卷人员。
题组组长应由有5年以上教学、教研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本学科教师担任。
学科评卷组组长应由有7年以上教学、教研经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大学本学科教师担任。
第十条 学科评卷专家组成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时间从事该学科一线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高考评卷经验,熟悉教学实际情况和评卷组织情况。
(二)掌握国家新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卷)说明》有较深刻的理解,在教学及教研领域有较深造诣。
(三)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
各学科评卷专家组成员中高中教师、教研员至少各一名,且应考虑按年份在省内不同地区间适当轮换。
第四章 选聘和培训
第十一条 评卷人员的选聘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由各有关高校和各市教育局按评卷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省教育考试院审核、评卷点高校组织实施。评卷点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建立评卷人员档案数据库。
(一) 各市教育局按照本地参加各科目考试人数千分之一(语文科目为千分之二)的比例,分别推荐各科目候选评卷人员。各有关高校按照由评卷点建议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的推荐名额,推荐候选评卷人员。被推荐人员须如实填写《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表》(附1)。
(二)各市教育局汇总《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表》有关信息,形成《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人选汇总表》(附2)。连同《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表》于当年5月22日前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来自中学的评卷人员推荐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卷点在省教育考试院当年提供的中学评卷人员候选总库中进行遴选,并将确定的评卷人员名单于6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通知各市教育局。对于经各市教育局推荐、评卷点确定的评卷人员,各市须予以支持。中学评卷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出差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高考评卷前严格实施培训,通过培训使评卷人员明确评卷任务,掌握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掌握评卷操作程序。
(一)培训内容:评分参考、评分细则、评卷程序,以及《计算机网上评卷非选择题问题卷的处理规定》、《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培训前要印发相关学习、培训材料,要进行有代表性的试评。
(二)培训时间:在正式评卷开始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其中各级组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三)培训要求:培训工作由评卷点高校负责实施,网上评卷技术服务公司予以配合。培训形式有学科评卷专家组宣讲、技术人员示范操作、讨论和试评等。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必须参加评卷点组织的培训考核与试评,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资格,由评卷点统一颁发《评卷工作证》。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卷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评卷人员使用的帐号及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泄露。不得冒用其他评卷人员的帐号登录、使用评卷系统。接触答题卡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
(四)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的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传输类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做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做答情况。
(五)评卷工作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评卷人员通过自己的密码进入评卷系统,评完一题,应认真核准该题分数,并在指定位置键入,确认后提交。离开评卷计算机要及时退出评卷系统。
(六)评卷人员要保质保量、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七)评卷人员发现问题卷,应按《计算机网上评卷非选择题问题卷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在评卷过程和评卷结束后,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处于秘密状态的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和评分过程中的统计数据。有关人员不得以高考评卷人员的身份参与相关项目的辅导、讲座、编写复习资料等活动,也不得以高考评卷人员的身份对外宣传、发表文章和编写书籍。
第十五条 学科评卷专家组的职责和义务
在省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一)全面负责试卷参考答案、评分参考、评分细则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评卷有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拟设各题目阈值。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位评卷人员准确、熟练掌握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
(四)检查评卷人员执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确保本学科的评卷质量,裁决有关执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负责对评卷人员提交的问题卷的处理以及雷同试卷的鉴定。
(七)评卷结束后,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对本学科考生答卷和评卷等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评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评卷考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由评卷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科评卷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评卷点应根据所承担的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评卷人员工作进行考核。评卷点应在当次评卷工作结束后,详细记录评卷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以及评卷工作的表现,记入评卷人员档案,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评卷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科的评卷工作进行考核。评卷工作完成后,各学科评卷组先针对有关项目进行自查,认为已达到验收要求的,有关负责人在自查报告上审核签字后,递交评卷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考试院设立评卷质量考核基金,根据考核情况对评卷点进行奖惩。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在高考评卷工作中开展评选优秀评卷人员活动。对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在年度评卷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评卷人员,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学科组和评卷点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授予其优秀评卷人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评卷人员的考核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挂钩。被评选为优秀评卷人员的教师在绩效考评、评优、评奖、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对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能维护评卷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评卷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省教育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并认定考生有雷同卷等违规行为的,由评卷点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评卷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评卷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卷点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并由省教育考试院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三)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评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卷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评卷点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教育工作岗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评卷数据、信息的;
(三)利用评卷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高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高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卷点和各学科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卷管理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评卷人员,系指进行非选择题评卷的专业人员,对评卷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人员、扫描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表
省辖市: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 学科:____________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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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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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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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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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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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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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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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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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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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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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授 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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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直系亲属 参加当年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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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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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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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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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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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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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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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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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从高中毕业后起填写) |
起始年月 |
终止年月 |
单位、部门 |
职务、职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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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本人教研、科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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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从事高考评卷工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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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中学或高校院系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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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推荐意见(仅限中学教师和教研员) |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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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教育局或高校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公 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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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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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江苏省普通高考评卷人员推荐人选汇总表
推荐单位(高校)名称:
学科 |
姓 名 |
所在中学(院系)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学历 (学位) |
职务 |
职称 |
家庭电话 |
手机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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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须同时上报纸质总表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为“.xls”;寄送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普高科;邮政编码:210024;电子邮箱:jsgkpjjs@163.com。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
市教育局或高校(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