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通市体检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4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通招委办[2016]  4  号

关于印发《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

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生办: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5〕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含单招)体检工作,现将《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招办牵头组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要加大管理力度,选拔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要加强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党纪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检查组赴县(市、区)进行检查。

二、各县(市、区)招办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要切实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省、市下发的体检工作意见和手册,做到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实施要领、严格执行标准。

三、各县(市、区)招办要根据今年本地生源情况,安排好体检日程, 3月5日前将本地体检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体检时间安排报市招生办。在4月20日前完成好体检的各项工作任务。5月10日前将体检信息库和相关材料报市招生办。

四、各体检站要恪守“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第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精心选好体检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合理安排血检任务;认真做好信息生成、录入工作;严格管理体检信息。

附件:1.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

2.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3.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

4.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南通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

 

为认真做好2016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考生人数多,工作任务重,体检时间紧,质量要求高的特点,特制定如下2016年南通市体检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服务考生、服务院校、服务社会”的宗旨,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承诺,真正做到“把关心送给考生、把方便让给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体检工作规程、体检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点工作,细化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 “阳光工程”,努力维护招考的公平公正,唱响平安招考的主旋律,打造满意服务的新窗口,为创建“平安高考”、 “诚信招考”、“满意高考”打好坚实基础。

二、体检组织与管理

各地在市、县(市、区)招委会领导下,成立市、县(市、区)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招委会负责人任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和招办负责人等任副组长,全面领导体检工作。市、县(市、区)体检工作领导组下设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体检站由具有二甲资质的医院领导和招办相关人员共同负责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各地要制订体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规定体检程序,落实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校要成立体检工作小组,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处处长、总务主任、校医、班主任、高考联络员等同志组成的工作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调整、交通安全、体检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按时、安全、高效地完成体检任务。

三、工作人员选聘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体检医师和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选拔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高考体检工作。

所有体检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遵守体检纪律,要认真学习《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特别针对图像采集体检信息的方法,认真培训,熟练掌握,确保体检质量。

参检医务人员在体检时,态度要和蔼,询问要耐心,检查要细致。每项检查都要验证考生是否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相同,体检按科别或检查项目固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检查时要认真、细心、准确、不漏项,按统一规定的体检工作方法进行。体检记录要清楚、规范,使用专用印章或署名,字迹清晰不潦草。如有更改,必须经主检或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盖章。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主检医师全面把关,按照标准作出明确结论。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领检人员负责带领本组考生至各科进行体检,负责体检信息卡的传递、保管(不得交给考生自己携带),体检结束后负责逐项检查信息卡上信息点是否规范填涂。

招办参与体检站工作的人员负责体检的组织与协调,负责体检信息的扫描录入、逻辑检查、修改,负责《体检结论通知书》发放和复检审核等工作。

四、体检项目

肝功能(转氨酶)、胸透、眼科、内科、外科、口腔科、耳鼻喉科。

五、体检标准

1.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

2.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 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六、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专业)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2016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 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 拟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 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和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七、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试院将为符合规定的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1.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须填写《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中学(报名点)初审,并于3月20日前交县(市、区)招办,经县(市、区)招办审核(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办,由市招办审核汇总后于4月20日前交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2.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并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报告,形成《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议申请。

4.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考外语听力。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其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5.所有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信息将在所在中学和县、市级招考机构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相关考点须按《暂行规定》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

八、体检结论的认定

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20日前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5月10日前结束。

各县(市、区)体检认为不合格考生的体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须报市中心体检站,经主检认定后方可确定,并及时通知考生和家长。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各县(市、区)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请按附件要求,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市招办招生科,不得漏报。体检过程中须加强残疾考生的认定和登记工作,不得遗漏。

、体检工作质量标准

为确保体检信息采集质量,今年我市仍全面采用光电图像扫描仪采集全部考生体检图像信息。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省文件精神及早检查、配备好相关软、硬件,组织相关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操作程序,确保体检信息采集质量。体检工作总体质量标准:

1、体检标准掌握得当,先后一致,操作规范,无漏人、漏项,体检结论真实、准确;体检卡上修改信息处必须有医师签名(盖章无效)。

2、体检考生电子信息的录入、修改、上报必须使用省下发软件进行操作,不得人工修改数据库,确保体检信息正确率达到100%。

3、竭诚为考生服务:①血检工作实行“送检上门”服务;② 有条件的体检站实行“送检到校”,体检分时段候检;③设立体检“绿色通道”,为病、残考生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十、收费标准

体检费执行省物价局2000年核定标准,招生办每生收取20元。血检检查收费由医院执行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一、主要工作日程

3月5日前    各县(市、区)招办报体检初步日程安排

3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向市教育局、卫生局、招办报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3月-4月上旬  全市体检

4月中旬    复检(含血液复查)工作结束

4月20日前    残疾考生申报材料报市招办

5月10日前  各县(市、区)招办报体检信息、体检不合格考生名单、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体检工作简报。

6月25日前  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合格者上报申请修改体检结论。

    

 

2016年2月24日

 


附件2

2016年南通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毅浩、王晓敏

副组长:金海清、胡宁彬、吉海波、仲崇俊

成  员:严俊、黄利民、马玉华、杨敏、徐社华、张华

 

市中心体检站设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海波、仲崇俊任站长,严俊、马玉华任副站长,聘请马玉华(兼)、杨敏、陈晓笑为主检医生,负责全市体检工作和市区体检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裁定及高校可以不予录取考生的核定工作。

 

 

 

 

 

 


 

附件3            

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

           市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残疾情况(详细说明)

残疾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注:“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


 

附件4

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考生姓名

考生号

残疾类型

残疾类别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

 

 

申请的合理便利

请在对应方框勾选(可多选)

1.□使用盲文试卷□使用大字号试卷□使用普通试卷

2.□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携带盲文笔□携带盲文手写板□携带盲文打字机

□携带照明台灯□携带光学放大镜□携带盲杖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携带橡胶垫

4.□佩戴助听器□佩戴人工耳蜗

5.□使用轮椅□携带拐杖□携带特殊桌椅

6.□延长考试时间

7.□需要引导辅助

8.□需要手语翻译

9.□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10.□其他便利申请:                        (可另附)

申请人或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学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招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2.申请人须将此表连同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交县(市、区)招办审核,残疾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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