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湖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等级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权限。“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拿出初步意见,报政教处审批;“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由政教处拿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开除学籍由学校拿出初步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7课时者(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一节旷课);
2.各科作业累计达5次不完成者或抄袭作业3次者;
3.乱扔纸屑、果皮,游食,不在指定地点就餐,乱泼水、乱倒剩饭剩菜、不在指定地点按要求停放自行车者;
4.看非教师指定的小说、杂志等书籍者;
5.玩笑失度或骂人,影响较坏者;
6.不按时就寝,不按时起床、扰乱正常就寝纪律者;
7.追逐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8.翻越门窗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9.自习课、晨读、午休、晚自修等学习时间肆意搞笑和频繁走动者;
10.经教育,仍佩戴挂件、首饰及留长发者,偶发性违犯《中学生守则》或校纪校规,程度较轻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3天者;
12.各科作业累计10次不完成者或抄袭作业5次者;
13.攀折树木花卉,破坏学校绿化者;
14.故意损坏校产,折合金额在30元以内者;
15.在考试中作弊或顶撞监考老师者;
16.违规使用通讯工具、MP3、MP4等电子物品者;在宿舍抽烟、喝酒者;在宿舍打牌者;
17.将胸卡外借他人者;不服从管理,顶撞值勤教师或学生,无理取闹者;
18.具有1-10条中任意两条以上行为或具有1-10条行为经过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9.恐吓、威胁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0.进游戏机房、录像厅、网吧初犯者;
21.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
22.旷课累计达一周者;
23.各科作业累计达20次不完成者;
24.故意损坏校产,折合金额在30-200元之间者;
25.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
26.有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27.违背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28.有索要财物行为,情节较轻者;
29.伪造或使用假胸卡者;未经饭卡、胸卡所有人允许,持他人饭卡消费或用他人胸卡借阅图书者;
30.男女生超常交往者;
31.携带管制刀具或违规使用电器者;
32.抽烟喝酒等影响较坏者;
33.其它类似的严重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者;
34.具有11-17条中两种以上行为或具有11-17条行为经过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35.累计旷课达两周者;
36.各科作业累计达30次不完成者;
37.损坏校产折合金额在200元以上者;
38.翻越围墙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
39.进电子游戏机房、录像厅、网吧,经教育不改者;
40.在校打架闹事者;
41.请校外人员打架或参与校外斗殴者;
4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
43.参与打群架者;
44.有盗窃行为者;
45.对违纪行为隐瞒、包庇、作伪证者;
46.聚众赌博的主要责任者;
47.有流氓行为者;
48.辱骂、殴打教职工者;
49.威胁、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并造成恶劣后果者;
50.男女生超常交往,影响极坏者;
51.因违纪违规违法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者;
52.具有19-33条中两种以上行为或具有19-33条行为经过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十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附则
1.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①班主任书面汇总学生违纪事实,填写《学生违纪处理呈报表》;②政教处调查核实;③政教处讨论处理意见;④政教处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⑤宣布处理决定;⑥张贴布告。
2.受到警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到该生所在班级宣布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视具体情况,将处分决定布告全校,使其他学生引以为戒。
3.凡受到一次处分后,仍然违纪,处分将递加执行。
4.凡受到记 过 及以上处分的,处分决定记 入学生档案。
5.凡受到校纪处分者,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商讨教育事宜。
6.受到处分的学生应自觉接受课任老师、班主任的教育和政教处的定期考核,努力改正错误,争取尽早撤消处分。
7.撤消处分的程序:①个人书面申请,附思想汇报材料;②班委会、团支部讨论同意,班主任写出鉴定意见;③处理意见上报审批;④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政教处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获准撤消处分的,学校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并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8.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