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天星湖中学学生欺凌防治实施方案
南通市天星湖中学学生欺凌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教育局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
为确保临阵不乱,快速果断地防治学生欺凌,学校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徐新民担任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组,副校长葛红军、邵海兵任校园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副组长,校政教处曹俊飞、薛永娟、王东任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处理现场指挥负责人。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新民 联系电话:15335058999
副组长:葛红军 联系电话:15335058898
邵海兵 联系电话:15335058668
现场指挥:曹俊飞 联系电话:15335058988
薛永娟 联系电话:15335059136
王 东 联系电话:15335057686
成员:学校导护小组所有成员及全体班主任
固定电话:89052698(校长办公室) 89052661(政教处)
2.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学生欺凌工作。
(2)发生重大学生欺凌事件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负责校园安全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
(4)召开专题班主任会议,以“主题班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欺凌防治做好教育工作,校政教处、班主任重点关注“问题学生”的思想变化。
(5)负责与公安、治安、执法、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联络。
二、应急处理反应
在做好预防学生欺凌的前提下,一旦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及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实行电话值班制度,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收到相关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和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生欺凌防治处理步骤
1.准备与预防
(1)教师要切实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校长室对教师队伍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排查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就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2)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让广大师生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高度警惕并自觉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3)加强网络管理和监控工作,预防有人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利用网络腐蚀师生的思想,甚至煽动师生参与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
(4)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服务意识,关爱师生,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强化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检查班会课的落实情况,班主任高度关注班级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变化。
(5)全面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检查,认真、细致地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到检查彻底,不留死角。
(6)加强学生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学生处理师生关系、同学矛盾,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7)收到可能引发学生欺凌事件的风险信息后,政教处及班主任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局,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启动预案
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知情者)应当立即报告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短情况。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现场处理。
3.处理方案
(1)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知情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2-5分钟)向学生欺凌领导小组(校长室或政教处领导)电话报告,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立即安排领导小组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根据事件的严重情况,必要时学校应及时向公安报案请求援助。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组织现场人员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2)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在1小时内及时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汇报。
(3)在学生欺凌事件处理中,班主任通知事件当事人的家长到校配合学校处理,学校与家长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4)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四、善后工作
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成员要进行认真分析相关事件,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总结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师生进行教育,迅速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认真检查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发生。
建立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完毕后,学校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社会事业局。
发生学生欺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不服从学生欺凌防治领导小组指挥的。
4.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南通市天星湖中学
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