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说明
各位家长、同学:
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学生资助精准化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范围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般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提高至每生每年1800元,初中提高至每生每年2500元。特殊困难学生主要对象为(下同):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经济困难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及其它特殊困难学生。
三、资助对象的认定方式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等证明认定;
(二)残疾学生凭残疾证认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相关证明资料;
(四)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认定;
(五)单亲且家长收入较低家庭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七)外来务工家庭负担重、经济困难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帮扶手册》或政府相关部门证明认定;
(九)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四、资助申报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和认定一次。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
(二)困难学生书面申请。申请人本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报《助学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认定规定提供佐证材料。
(三)初审。各校班主任依据资助申报条件,逐一根据提交的材料审核学生家庭情况,在校期间表现,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
(四)复审。学校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组织教师代表对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通过家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对象,报校长室审核批准并签字确认。
(五)公示。学校对所有经复核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六)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各学校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申请表、汇总表、佐证资料及评审、公示情况报区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定。
五、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新学年开学后对受资助学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休学的。
(四)家庭拥有享受型私家车的。
南通市东方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