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方中学采购内控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8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南通市东方中学采购内控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包括政府采购、教育部门集中批量采购、单位分散采购三种。

1.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作和服务的行为。

2.教育部门集中批量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3.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行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扎口管理。设立南通市东方中学采购工作小组,由邵海兵校长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办、总务处、教务处、政教处、纪检组、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发挥职能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工作小组日常办公设在总务处。

第六条 采购工作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对涉及采购预算编制及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采购及年初未明确采购明细且达到1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等事项,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需求处室会同采购工作小组商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视情况报主管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预算计划与审批、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采购、验收及相关记录、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分离。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或者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各采购需求处室是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1.提前组织下年度拟实施采购项目需求调研,申报本处室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2.负责提出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按照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3.做好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答复等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5.牵头开展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6.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采购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第九条 总务处是采购工作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

1.扎口负责采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召集工作小组会议,协调、解决采购工作相关事项;

2.牵头组织采购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3.负责本单位采购制度的拟定;

4.做好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5.做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6.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7.归集、保存政府采购档案;

8.做好采购项目的应诉工作;

9.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专职人员暨联络员和变动情况;

10.其他本单位规定的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纪检组主要职责:

1.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开展进行监督;

2.牵头本单位采购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总务处主要职责:

1.组织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库的申请、预算执行、合同备案等网上业务;

4.按照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资金支付;

5.办理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6.组织开展采购项目的再评价。

 

第三章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第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部门采购目录范围并达到限额、网上商场强制目录以及超过分散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1.部门预算;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3.网上商城目录中明确资产配置标准的物品;

4.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5.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报及采购计划的编制,应按照需求处室编制、采购工作小组预审、党政联席会审定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总务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据年度采购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采购方式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要求、采购工作小组预审、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财政局明确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分散采购项目,列入当年预算,统一由总务处扎口管理,年初未明确采购明细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处室通过市场询价、供应商出具报价单等方式,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组织实施;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总务处汇总、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线下比价后实施,5万元以上要公开招标,安全隐患排除可以例外。其中:属于网上商场二级目录的品目必须采用网上商场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填报“大宗物资审批单”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市教育技术中心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教育局或者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五章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处室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工作小组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应按照财政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对于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非小额采购项目按规定比例预留。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统筹制定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自2022年起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对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采购部分进口设备。

第二十八条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处室会同采购工作小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财政部门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经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总务处统一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部门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在市教育技术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处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规范。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1个月,对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1周,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征询采购文件意见,并将征询意见的处理结果向财政部门反馈。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时间要求的采购项目,需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申请免除手续。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通财购〔2020〕10号)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

1.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

2.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3.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4.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5.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并作为单一来源公告的附件上传。

 

 

第八章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部门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市教育技术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且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服务更优的,由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单位内部采购方式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由办公室从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经省财政厅名录登记且未处于整改期的社会代理机构中,综合考虑专业领域、评审场所、执业情况等因素,提出初选意见(至少3家),经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抽签确定,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1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报批后,按以下方式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报批前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应由专家论证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应由专家论证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招标并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应委托市教育技术中心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按照项目特点,由采购工作小组自行选择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九章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业务需求处室会同采购工作小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方式、流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应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实施:

1.公开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竞争性谈判。适用以下情形之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以下情形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网上商场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 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可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或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开发布相关公告信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开询价的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四十六条 超过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采购单项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小组一般由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需求处室人员及邀请专家评委组成。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按本制度第四十条实施。专家评委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单位纪检组参与采购全过程监督。对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邀请教育局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和财政局相关处室派人参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采购项目单项评标(谈判、询价)小组,根据具体规定及相关项目既定采购方案开展工作,共同签字确认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章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需求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四十九条 采购需求处室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员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五十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工作小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由采购工作小组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五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三条 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处室、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采购合同

第五十五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新冠疫情期间为15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备案。部门采购合同和超过5万元的分散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教育技术中心网公告。

 

第十二章履约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且已按规定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的,采购需求处室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新冠疫情期间,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第六十二条 采购需求科室会同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过30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人不得少于5人。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超过1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手续。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应当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采购发票、发票清单、资产入库单、检验报告、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检查是否附有按规定应办理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证明文件、分散采购招标文件、大宗物资审批表、工程款支付通知书、事前审批表等佐证材料,审核发票上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签字是否齐全。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章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十五条 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1万元以上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采购需求科室在采购活动完成后1周内,按照归档要求收集、整理采购档案,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办公室存档。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分散采购项目文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十六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投标(采购)文件、评标(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章采购绩效管理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采购需求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财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并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章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规定,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七十条 加强采购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教育主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教育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在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七十四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财购〔2019〕24号)实施。

第七十五条 因新冠疫情防控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2022年集中采购目录

2.南通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3.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

4.年度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

5.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审批单

6.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022年9月1日

 

 

 

附件4:

南通市东方中学采购项目内部审批表

(本表适用于1500元以上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处室: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招标内容

(附招标方案)

 

 

采购类型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单位内部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拟采取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  以下三个必选:   □网上商场   □自行组织  □委托招标代理

经费来源(列支渠道)及支付方式

 

采购工作

小组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党政联席会意见

 

 

附件5:

南通市东方中学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审批单

 

项目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核定金额

备注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核定人员(签字):

 

 

分管主任(签字):

 

 

分管校长(签字):

 

 

校长(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注:此单一式三份,总务处、会计室、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6:

南通市东方中学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邵海兵

副组长:蒋子平、顾建兵、郭小平、周国圣、宋海琴、季静波

组 员:黄  杰、顾  伟、朱  琥、缪志峰、

曹金花、朱小平、单成杰、朱生春、李嘉诚

郭继荣、陆峥峥、郭桂庆、陆淑颖、蔡达红

阚云光、苏明华、凌  严、谢海军、王骏、蔡云童袁 国、王桂玲、何宏桂、葛晓青、杨柏松、张建华、盛  恒

纪检组:周国圣、潘海敏、钱玉龙、张炳妹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