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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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6日)的《江海晚报》A9版《说法》栏以《课间单手甩绳伤到他人眼睛家长被判担责七成、学校免责》为题,整版刊载
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作为学校教师,心里绝不是单纯“我们胜诉了”的欣慰,更多的是心中涌起无限的感慨。
疑惑:这社会怎么了?
近年来,校园内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逐年增多。“学生上学期间受伤害,学校当然有责任,应该赔啊!”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学校应承担未成人监护人的职责,对于学生的伤害,校方无论如何不能免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也是一边倒地站在受害学生(普遍认为他们是弱势)一边,在主观或客观上推波逐澜、加深矛盾。
难道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就一定难以免责?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查找有关“校园伤害 判决”的网页,仅见到两三个案件判决学校免责,不胜唏嘘。尽管我们胜诉了,但我们的心里却高兴不起来,我们在问:学校是什么?难道就是一家无限责任公司?这起伤害事故,对此给予了明确的答案———并不是只要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我们该怎么做?
因为害怕发生校园以外伤害事故,一些学校以“圈养”教学消极对待,其实,我们不赞成放弃正当的文体、社会实践活动,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做法。我们应该从案例中深刻反思,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齐抓共管,合力打造安全校园,以培育好下一代,使学生成为放飞的雄鹰。
一、加强校园立法,明确责任界限
为了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使这类件有法可依,但是,“侵权行为法对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的保障,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尽管近世民法在分配损害风险方面,一再扩展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此举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天灾及某些人祸,如战争对人们所造成的损害的补偿问题,而公益救助如政府救济、保险制度等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所以,现代社会在分配损害风险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以侵权行为法为主的多元化格局”。政府的公益救助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我们应当从学校和其他当事人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跳出来,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学生伤害事件的赔偿问题,尝试建立一套综合的救济制度,将学生伤害事件的风险化解到社会。而时下正蓬勃兴起的保险业正好迎合了这个需求,有关方面应尽快研究此问题,制订出相应的保险制度,这一定是个有广阔前景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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