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教职称〔201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做 好我市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论文鉴定与答辩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员的教科研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拟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论文由我局职称办组织专项鉴定、答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鉴定与答辩的对象
2011年拟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者的年龄、教龄、职龄、学历(学位)取得的时间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提交鉴定的论文要求
(一)申报者必须按照《2010年南通市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教职称[2010]4号)中正常或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对教科研工作的要求,提交能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水平的论文(论著)。
(二)在新课程实施的背景下,申报者在本专业教育教学活动中进行的教学案例、教育叙事研究,并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发表,可以提交鉴定;校级领导提交鉴定的论文中可以有1篇是教育管理研究的论文,其余均应为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
(三)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学科知识介绍、习题集、复习资料、辅导资料等性质的出版物;非教育主管部门评选或授权评选的获奖论文;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不属论文鉴定范围。
(四)提交鉴定的论文(含教学案例、教育叙事研究),必须由本人结合学科教育教学实践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500字。对请他人代写、剽窃论文,购买获奖证书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者在论文鉴定、答辩申报表中所填写提请鉴定的本人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篇目、标题、出版单位等,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主要业绩成果》的相关项目一致。
(六)提交鉴定的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应为原件。提交鉴定的获奖论文,必须附上获奖证书原件。提交鉴定的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需原件。
三、论文鉴定与答辩的评价标准
(一)论文鉴定按照《2010年南通市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教职称[2010]4号)文件“附件一”中教科研项目的四个类别评价、鉴定、打分。低于70分的,为论文鉴定不合格。
(二)经鉴定,申报者提交鉴定的材料不属鉴定范围或不能反映其任现职以来教科研业绩的不予评分,其论文鉴定为不合格;如申报者提交鉴定的材料被确认抄袭的,其论文鉴定为不合格。凡论文鉴定不合格者不参加论文答辩。
(三)论文答辩在论文鉴定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是对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论文撰写的真实性、应用性等进一步了解和评价。论文答辩分低于论文鉴定分的,原则以答辩分为准。论文答辩低于70分的,为论文答辩不合格。
(四)凡论文鉴定或答辩不合格者,不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鉴定与答辩的最终得分由学科专业组在综合评价、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向论文鉴定、答辩委员会汇报后确认。
四、论文鉴定与答辩结果的公布与使用
论文鉴定与答辩最终得分由我局职称办统一组织复核,并记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鉴定、答辩申报表》(附件一)的相关栏目,作为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量化项目之一。凡论文鉴定或答辩合格者,在评审时不再对论文进行考核,其论文鉴定与答辩的最后得分按20%折算,计入评审表决分数。
论文鉴定或答辩的合格成绩两年内(当年与次年)有效。2011年如需重新鉴定,申报者必须在2010年已提交鉴定的材料的基础上提供新的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方可重新鉴定,并以重新鉴定取得的成绩为准。没有新的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则不再鉴定。
五、发表或获奖论文截止日期
申报人员的论文(论著)、表彰奖励、教科研成果等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和鉴定时间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六、论文上报时间和要求
(一)论文上报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地点:市招生办三楼。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申报者的汇总表和论文电子文稿。
(二)提交鉴定的论文(发表或获奖)同时报送与原稿一致的电子文稿,每篇论文电子稿的最后请署上本论文的作者、发表(获奖)时间和刊物名称(评奖单位),电子文稿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对照原稿审核后统一汇总(电子文稿与送审原稿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编上号码、姓名和学科,报材料时一并报市教育局职称办。
(三)正常申报者提交鉴定的论文不少于2篇,不超过4篇;专职教科研人员、专职电教人员不少于5篇,不超过7篇。
(四)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对照通教职称[2010]4号文件第四款第二条“破格评审条件”的规定,提供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和相应等级和数量的论文(论著),方可予以鉴定。
七、论文鉴定、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鉴定、答辩申报表
附件二: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答辩人员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