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批准列入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和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管理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构、提高服务效能、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规范有序、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内,根据上级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并根据单位功能、编制员额调整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要做到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岗位聘用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三)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2.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市管理岗位原则上设四至十级。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四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3.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4.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5.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二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首次设岗的1.13.95逐步过度到136

  4. 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行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5.各县(市)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6.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7.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核准。

  8.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是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应根据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市属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一)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工,报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三)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核准:

  1.事业单位因人员编制或内设机构增减的;

  2.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设置的。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二)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事业单位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须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选聘。

  (三)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等级和职责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四)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五)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六)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七)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由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鉴证。

  (八)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

  (九)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的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经验收认定后,方可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从报请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后的下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五)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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