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9]2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08]223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和寄宿生住宿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通价费[2008]223号、265号文件执行。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2009年秋季高中用书目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0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09]7号) 文件执行(见附件)。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其中高一年级每生不超过96元、高二年级每生不超过84元(农村中学不作要求)。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 代办费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标准仍按通价费[2007]254号、通财综[2007]29号、通教计[2007]11号文件执行。 三、对已参加南通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不得重复收费收取社会活动实践费。 四、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学校住宿费公示表》在收费场所、学生所住宿舍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南通市2009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