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教基〔2009〕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

  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这次颁布施行的《规定》,明确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体要求,明确了班主任的配备要求与岗位职责,明确了班主任的待遇权利与奖惩制度,是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校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快提升班主任整体素质,切实保障班主任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班主任管理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表现好、专业素养高、关心学生全面发展的中小学班主任队伍。

  二、努力提升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专业化水平

  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要求配备和选聘班主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班主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从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优秀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切实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实践指导,指导班主任建立班级日常管理规范、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主任召开家长会及家校联系工作,进一步提升班主任的业务水平。

  大力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班主任是需要较高业务素养和技能要求的岗位,必须切实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各地各校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三个层次有机衔接的培训体系,形成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特色、符合班主任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培训课程。各地各校要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活动,当前要以岗前培训和在岗未接受过培训的班主任为重点展开培训。班主任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托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健全班主任培训管理机制。有关高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要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优先招收在职优秀班主任。

  加强班主任考核工作。各校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根据班主任工作特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聘任、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中,要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对经考核不能较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及时调离班主任岗位。

  三、切实保障中小学班主任的各项权利

  落实班主任津贴。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各地要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按照“适当倾斜”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好班主任津贴,并努力提高津贴标准。

  建立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各地各校要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和在班主任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的优秀班主任可破格晋升高一级职称,逐步建立起班主任工作的激励和导向机制。

  四、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各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使全体班主任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与任务,不断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增进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要搭建班主任专业发展平台,形成长效促进机制,不断提高班主任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支持班主任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关心班主任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切实维护班主任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一批班主任先进典型和重视班主任工作的学校典型,大力宣传班主任先进事迹,营造班主任工作的良好氛围,使班主任成为广大教师踊跃担当的光荣岗位。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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