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规定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通开发社(2014)55号
关于加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规定
各学校:
为加强对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现根据《关于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通价服〔2014〕65号)、《关于全面推荐公共租赁用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3〕7号)文件精神,现就学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所有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由学校校长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学校校长室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和教职工本人的住房情况,安排教职工临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不具有永久居住权。
三、教职工如有租住学校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照相关条件审核同意后,承租者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书,落实学校与承租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该房屋仅供具备相关条件的在职教职工本人或本人携直系亲属共同租住,无继承租住权。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小组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根据房屋租赁市场情况,经区社会事业局、规划房产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每三年可酌情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上浮或下调)。
四、为加强对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管理,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统一在承租者的工资卡(银行卡)中予以扣缴。
五、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一旦新购置房屋(包括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或迁居其他住房(包括私房)应主动退出教职工宿舍,以便学校安排其他需临时承租者居住。
六、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者无权擅自将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借)给他人居住,对擅自将学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借)他人的,学校将立即取消承租者的租住权,并按照转租(借)期间房屋租金双倍的违约金予以扣罚,上述款项校方可按月直接从承租者工资中扣罚。
七、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对偏低,学校仅负责公共部位维修,室内部分的维修由承租者自行负责,如因承租者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造成损失的,承租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学校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将收回其租住房屋:
1.承租者拒按协议缴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煤气费、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擅自将承租房转让、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5.承租者调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学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九、学校建立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租住档案,并建立诚信记录,对违约失信者将实行评优评先、岗位晋级“一票否决”,绩效考核降级处理。
十、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教职工,学校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社会事业局将把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对学校年度工作的综合考评。
以上规定,希各学校认真执行。
附件一:南通市开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附件二:南通市开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汇总表
附件三:南通市开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件四:南通市开发区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档案汇总表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 政 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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